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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及验收标准
时间:2019-1-26 9:48:38


  一、以拆除、改建、移除占压物(含直接占压和安全距离不足,下同)为措施进行消隐

  占压物已全部拆除;占压物经改建、移除、部分拆除后,与燃气管道的安全距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二、以管道改移、报废为措施进行消隐

  1.原管道已采取措施报废停用。

  2.原管道改移后与原占压物安全距离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和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三、占压物为构筑物的消隐

  占压物为围墙、线杆、车棚等,且未形成密闭空间的,按照“不超过管道荷载、不影响管道巡检、不妨碍管道抢修”的原则(以下简称:三不原则),经燃气供应企业确认后,可视为消隐。需要占压物权属人配合实施巡检和抢修作业的,应由占压物权属人签署《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治安全承诺书》(附件1)。

  四、调整隐患等级

  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形成重大、较大隐患,短时间内难以拆除,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经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属地街乡及燃气供应单位共同确认并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等级调整确认表》(附件2)予以调整隐患等级。

  (一)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已确认占压物为违法违章建筑。

  (二)经燃气供应单位评估,被占压燃气管道可继续使用。

  (三)建筑物内没有人员居住或活动;建筑物用于经营、办公等活动的,已停业或停用。

  (四)建筑物保持通风状态,未形成密闭空间。

  (五)建筑物内无火源、电源,不得存储易燃易爆品。

  (六)建筑物权属人已按要求签署《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治安全承诺书》。

  (七)建筑物权属人承诺在2017年9月前无条件拆除占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

  五、整改验收程序

  (一)责任人申报

  1.以拆除、改建、移除占压物为消隐措施的或符合“三不原则”,视为消隐的,由街道乡镇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销账确认表》(附件3),经燃气供应企业确认后,向占压物所在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2.以管道改移、报废为消隐措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销账确认表》(附件3),经管道所在街道乡镇确认后,向管道所在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3.调整隐患等级的,由街道乡镇填写《城镇燃气管道占压隐患等级调整确认表》(附件2),经燃气供应企业确认后,向管道所在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组织验收

  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以上申报后,组织市政市容、规划、相关街道乡镇和燃气供应企业联合进行实地验收。必要时,可邀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参与验收。

  符合整改验收标准的,由区县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告知申报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告知继续整改的建议和完成整改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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