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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造燃气管道等恐构成犯罪 将被拟入法律
时间:2020-3-22 9:37:50

  

  根据北京市人大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市城市管理委起草了《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从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记者了解到,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至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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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求意见稿不仅加大了对严重违法供用气行为的的处罚力度,还建立了“行刑衔接”的机制。

  v燃气供应企业如需暂停供气,应当提前48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如用户拒绝入户巡检,或是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不仅可以为其暂停供气或限制用气,对非居民用户还可能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则可能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

  例如,在燃气使用过程中,禁止擅自拆除、改装、迁移、安装室内管道燃气设施;禁止安装、使用国家和本市已明令淘汰和已到判废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等。燃气用户违反规定,引发事故的,由用户承担责任。

  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前,应拆除超出使用年限的燃气燃烧器具和连接软管;未拆除的,不得出租。

  如用户拒绝入户巡检,或是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燃气供应企业可以暂停供气或限制用气。

  如有以上行为,拟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居民用户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燃气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盗用燃气或损坏燃气设施。盗窃燃气金额超过3000元的,同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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