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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燃气公司
燃气案例分析:攀爬燃气管道入户盗劫赔偿纠纷
时间:2019-8-19 9:02:13


案例基本情况:近日北京海淀区发生燃气外挂管道,造成用户家财务丢失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法律规定进行案例分析:

一般侵权责任的承担,需要具备三个构成要件,分别是实施了侵权行为,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以及产生损害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首先,安装墙外立管行为是一种普通的作业行为(类似的安装行为如雨水的管道、防盗窗和空调),本身不可能侵害其他人的权益,因此立管的安装行为当然不可能产生任何的损害,不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次,我国发展管输天然气较晚,天然气输送设施普遍没有纳入房屋建造的配套工程中,导致早期建造的房屋难以普遍实行建筑物内部安装燃气设施,其中立管建筑物内部安装最为困难,导致社会大量房屋的天然气输送立管安装在房屋墙外,这是我国在之前及现阶段发展推广民用管道天然气的现实环境,因此,对燃气企业的正常作业行为,应当从社会普遍效应角度更加宽容的对待,以促进

全社会管道天然气的利用,促进清洁能源利用的发展。

盗窃行为是一种对他人合法财产的严重危害,这决定了其行为是一种危害社会的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其本质是社会矛盾的产物。一种极端的社会矛盾产物不能归咎于与之无关的人或企业,或则是必扩大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造成更大范围的损害。

企业是否应当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承担受害人经济补偿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在本案的情形企业需要承担经济补偿责任,而经济补偿责任这一特别法律责任,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予以适用,因此,企业没有承担受害人经济补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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